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严肃证件管理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一条 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,取得学籍者,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,由学生本人领取,不得代领。
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,只限学生本人使用、佩戴,不准转借他人,学生应妥善保管,爱护使用。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。
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,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,在学生证注册栏填写注册日期并盖章注册,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。
第四条 学生证应注明家庭所在地和探亲乘车区间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,学校统一配发“火车票学生优惠卡”,并将乘车区间信息上报教育部备案。除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(以父母单位证明信或迁居的派出所证明为准)外乘车区间一律不得更改。
第五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(含火车票学生优惠卡),学生应及时到院(系)教学主管部门挂失,写明遗失的时间地点或损坏的原因,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方能申请补办或更换。具体补办安排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公布。校徽遗失的,一般不予补发。
第六条 如发现学生持有多个学生证或利用学生证骗购半价火车票者,或学生以本人之名为他人办理学生证者,或私自涂改学生证者,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,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、退学、开除学籍等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,应将学生证交回所在院(系)教学主管部门盖章作废。
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原《星空电竞app2026最新版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